法院判决余华英对9人各赔偿3万元,对精神损失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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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宣判,再次判处余华英死刑。

澎湃新闻从重审一审判决书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被告人余华英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4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分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贤等3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鹏等2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

此外,法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贵阳中院解释,由于被告人余华英拐卖杨妞花等6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寻找孩子或者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实际支出费用应予赔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9人未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对各被拐儿童或家庭酌情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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