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技师给女子按摩时激发女性欲望,发生关系,是否构成侵犯?女性产生欲望处于无法反抗的时候,被发生了关系,是不是构成侵犯。虽然这件事看上去很离谱,但却是真实发生的事件,只能说现实远比电影来得精彩。
一、 以教导为名义的侵犯。
1、案件人员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2、案件介绍。
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
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的身体。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之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这件事,父母当即报警。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王某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案情的争议就是在于:张某自己是产生欲望的,并且在过程中没有进行反抗,而是在结束之后寻求帮助。所以也有很多网友也表示,这不是穿上裤子就翻脸吗?
但是小醒觉得并不是这样的:首先,女生和王某的妻子是亲戚关系,说明之前和王某已经是认识的状态,对于王某的警惕性就不强。第二,张某只是一个15岁的女生,还没有成年,对于生理的需求还不够了解。综合得知,女生不是没有反抗,而是出于对王某的信任,和对自身生理情况的不了解才让王某得逞。
二、法律分析。
第一种观点 :王某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只是给张某做足疗,是生活中常规行为。张某因为被按摩等身体接触产生欲望后,并未昏迷也未丧失控制能力和辨识能力,不符合犯罪中的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第二种观点:王某构成犯罪,因为王某使用抚摸、按摩等行为使得年仅15周岁的张某因为生理原因而丧失反抗能力。结合事后的表现,法官认为当时张某生理上是处于无法反抗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的“其他手段”。
什么是犯罪中的其他手段呢?其他手段是:指犯罪中规定的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兜底手段”,有观点认为“其他手段”是指客观上违背女性意志的一切手段。而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侵犯;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侵犯。“不知反抗”是指什么呢?第一:意识不清楚,比如说是因为药物导致昏迷。
第二:意识清楚,但是被诱骗导致发生关系,比如说因为年纪还小,对于没有这类知识的了解,对于发生关系的错误认识等。不敢反抗是指什么呢?主要就是指一些对女性非常不利的处境,比如说是工作中,生活中,嫌疑人没有明确的胁迫手段,但是女性不从就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从而导致不敢反抗。
三、案件结果。
王某的行为实施在生活经历简单且仅仅15周岁缺乏防卫意识的张某身上。张某不能理解王某的行为性质,王某所实施的按摩、抚摸等行为使张某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况。因此,王某的先前行为使张某处于不知反抗的状况,可以认定为犯罪中的“其他手段”。综上,王某的行为既符合犯罪的行为特征,也违背了张某的性自由意志。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未成年人被侵犯的案件上统计得知,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未成年人认识甚至是熟悉的人。要提醒大家,对于孩子的性教育是宜早不宜迟,只有让孩子更早的了解这个行为所代表的意义,才能免受被伤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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